保障项目 | 说明 |
---|---|
保障内容 |
一、特别生存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至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十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给付年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5%给付年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年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与年金之和;
2.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