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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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