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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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4.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 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年金; 2. 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年金; 3. 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年金;
4.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