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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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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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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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第一次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第二次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第三次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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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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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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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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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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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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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按已交保费给付,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附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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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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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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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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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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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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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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