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关爱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5周岁的,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和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均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关爱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5周岁的,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关爱金。
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5周岁的,自第七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5周岁的,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特别生存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且本合同生效已满6个保单年度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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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5周岁的,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和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均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关爱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5周岁的,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关爱金。 |
生存金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5周岁的,自第七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5周岁的,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特别生存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且合同生效已满6个保单年度起,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