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105%。
本附加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若已给付或应给付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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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年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起1年后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和保费之和的105%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起1年后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5.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和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