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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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患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