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领取。本公司将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的年金类型,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
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①定期确定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定期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④保证给付 10 年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 10 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 10 年部分的年金直至 10 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 10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⑤保证给付 10 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 10年。从第二个领取年度(见 7.3)起,每个领取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领取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给付标准的 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满 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 1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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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1)一次性领取。我们按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额一次性给付年金,合同终止。(2)按年(或月)领取。我们将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额,根据约定的年金类型,按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 |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3 年、5 年、10 年、20 年和交费至年金领取起始日五种。
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
犹豫期
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一次性领取年金 | 保险金额 |
定期确定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年或月领,若约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 |
定期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年或月领) |
普通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年或月领) |
保证领取10年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年或月领,每年领取一次,若未领满10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 |
保证领取10年增额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年或月领,每年按5%递增领取一次,若未领满10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 |
保本终身年金 |
约定金额 (可选年或月领,若身故时已领取年金小于保险金额,则受益人领取保险金额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 |
身故 |
保险金额 (未领取年金可领取) |
离职 |
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未领取年金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