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1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日至 17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分为交费至被保险人年满 12 周岁、13周岁、14 周岁、15 周岁、16 周岁、17 周岁、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在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
(4)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一般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2倍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