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60%与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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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每次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附加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向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60%与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2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