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注销,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养老年金。
(3)部分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按年(或月)分期领取(见上 2),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4)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本公司为其建立的分次领取账户。被保险人从分次领取账户中按与本公司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但不超过领取当时的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身故时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分次领取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或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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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个人账户被注销,我们按约定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 |
离职保险金 |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我们按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被保险人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或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犹豫期
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年金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按年(或月)分期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
部分分期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
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或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约定养老年金领取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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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 |
个人账户价值 (约定养老年金领取日前)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