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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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
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按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管制药物影响、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烧伤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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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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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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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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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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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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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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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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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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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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