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7 天后仍生存,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该标准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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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7 天后仍生存,且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 30 天至 17 周岁之间的人士投保本主险合同。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伤;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5)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等高风险活动;
(8)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9) 怀孕、分娩或流产;
(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 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