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导致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特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特定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特定团体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 5 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 (可选) |
基本保额 (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