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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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导致《人身保险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 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意外残 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 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残疾并由于同一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照主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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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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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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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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