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连续投保(见5.1)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可选)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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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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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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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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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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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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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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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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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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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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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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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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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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