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 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我们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 为按年领取的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年 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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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 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我们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 为按年领取的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年 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28天至70周岁
犹豫期:10天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出现与确诊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而于90天后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但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除外)
(2)先天性疾病;
(3)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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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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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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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可领取) |
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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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按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领取的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