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健康相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属于团体健康保障产品,提供了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等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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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 |
可选责任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部分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 2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合同基本部分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身故额外保险金(可选部分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发生在第 2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则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部分的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额外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部分2):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因该重大疾病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保障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