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安惠人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团体健康保障产品,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提供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包括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中症疾病责任、轻症疾病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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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至第15个保障年度10末,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但未满合同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或已满合同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生日当天),保险公司按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
可选责任 |
可选责任包括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中症疾病责任、轻症疾病责任。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交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