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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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约定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的年龄: (1)未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2)已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给付金额: (1)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给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2)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保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保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自该确诊之日后生存满3年,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即满足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满足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后生存满3年,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