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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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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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费率表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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