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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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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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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