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电,爆炸;
(二)洪水,冰雹、台风;
(三)龙卷风、暴风、暴雨、暴雪、冰凌;
(四)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五)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
(六)管道破裂及水渍;
(七)盗窃、抢劫。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或其附属建筑物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重大过失、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五)保险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而发生之盗窃;
(六)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超负荷、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五)由于房屋的设计、建造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临时建筑;
(三)艺术品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或其附属建筑物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重大过失、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五)保险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而发生之盗窃;
(六)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超负荷、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五)由于房屋的设计、建造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障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电,爆炸;
(二)洪水,冰雹、台风;
(三)龙卷风、暴风、暴雨、暴雪、冰凌;
(四)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五)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
(六)管道破裂及水渍;
(七)盗窃、抢劫。
保障出租方为防止或减少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