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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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1.涵盖癌症住院医疗及非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共用年累计给付限额100万元,共用年度累计免赔额1万元; 2.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后罹患疾病; 3.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4.报销范围:非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报销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癌症(含原位癌)住院医疗保险金,不限医保范围,医保目录内、外等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均可报销; 5.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用、救护车费等; 6.赔付比例: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在扣除免赔额以后的赔付比例为80%;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在扣除免赔额以后的赔付比例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