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2.自被保险人60周岁起至87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二、 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24时,我方将分别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三、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四、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五、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30 天前提出一次性领取申请,且被保险人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24 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将在被保险人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一次性领取系数(见附表一)的乘积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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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扣减已经领取的保险金后 的余额;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自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将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4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祝寿金 | 如果生存至65周岁、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24时,我方将分别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保单周年日4的24 时仍然生存的,我方按以下约定金额向受益人给 付生存保险金: 1.自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59 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 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自60周岁起至87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3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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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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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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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起至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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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起,至8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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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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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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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65周岁、75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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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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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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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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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保险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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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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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一次性领取系数 (60周岁前30天提出申请,一次性领取生存金,合同于60周岁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