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以基础计划和两个可选计划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和定义为准,本公司按每一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计划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或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相应特定疾病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但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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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按合同相应特定疾病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确诊患有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但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是在合同生效之前、或者在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和投保条件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与主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