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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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续保可至70周岁)的特定团体成员,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可作为主被保险人,由您方作为投保人向我方投保本保险。
您方应当按我方要求向我方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主被保险人数量应占您方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且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总数必须不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参保条件由我方与您方在保单中约定。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期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24时止。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我方在本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方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