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5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但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也均为等待期。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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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中第二十八种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发生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军事行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