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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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于年满75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于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持续180天以上的,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额的1/120给付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 |
癌症康复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且年满7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确诊后30日仍生存,我们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总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的5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伤残,我们在确认伤残的类别、等级和给付比例后,按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伤残,则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
张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计划加强版”,基本保额20万,年交保费8200年,交费期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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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故意打斗、执行军警任务、私自使用药物、置身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危险职业、违法乱纪等行为、医疗伤害、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恐怖分子行为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附加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
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酸类制造工
主险--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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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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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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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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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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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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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疾 |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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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本保额 (未满75周岁确诊,可领取) |
第二类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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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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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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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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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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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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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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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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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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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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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长期护理 (已满60周岁(含)后) |
基本保额×(1÷120) (月月领取 连续领取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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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康复 (未满75周岁) |
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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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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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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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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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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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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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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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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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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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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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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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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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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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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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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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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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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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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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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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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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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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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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疾病终末期有180天观察期,重大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