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载的该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健在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对应的剩余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则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
日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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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向其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全额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大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尚未还清的该贷款余款先向其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后,再向其健在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对应的剩余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则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对应的全残保险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向其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全额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对应的全残保险金额大于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尚未还清的该贷款余款先向其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后,再向其健在的全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对应的剩余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
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既往症免责期
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身故。
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
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行为、故意犯罪、置身于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既往症免责期内复发导致、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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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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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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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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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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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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