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团体定期寿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身价为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产品特点:


责任简明,保障充分,无论因为意外或疾病,身故即可得到赔付; 

 

可根据工资设定保额,有效配合企业工伤保障; 


低成本,高保障,解除员工后顾之忧。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免责期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身故。

 

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投保前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团体定期寿险GL1001-02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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