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尊享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至终身,提供34种重疾赔付,以及老年长期护理金赔付,身故以及全残也可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公司仅给付下列五项保险金中的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四、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同的保险金额。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患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于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持续180天以上的,我们每月按保险金额的1/120给付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18-5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尊享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条款L1175-01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疾病终末期阶段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老年长期护理金

基本保额×(1÷120)

(含60周岁后确诊可每月领取一次,可领取十年)

身故
基本保额
全残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重大疾病有90天、疾病终末期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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