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总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符合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第二和第三次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于恶性肿瘤确诊日的第二和第三年对应日给付,每次给付金额如下表所示:
本附加合同在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时终止,但本项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癌症康复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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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康复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且于确诊后30日仍生存,我们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总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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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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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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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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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康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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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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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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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
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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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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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确诊后第二年若生存,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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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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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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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若确诊后第三年若生存生存,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