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种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友邦附加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四项金额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满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本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及主合同均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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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4种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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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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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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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若于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心肌病、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则可领取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