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自其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双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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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自确诊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期交保费,并视为已支付,合同仍然有效。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满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