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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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保险金。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确诊后30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自确诊后的下一保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保费将被豁免并视为已支付。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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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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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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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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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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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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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
第二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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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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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除恶性肿瘤、深度昏迷等8种重大疾病需等待确诊后生存满30天再领取保险金,其余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即可领取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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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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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确诊第二类重大疾病,可免交)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