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此二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或重大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系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于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则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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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于6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费。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