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此二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全残发生时日为准。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且于全残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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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30日后仍生存的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满期。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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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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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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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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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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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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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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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