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同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是其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所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根据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若先给付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先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不再给付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则在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后,主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仍然存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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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