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或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已支付保险费;
2、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110%或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已支付保险费×110%;
2、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生存现金(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现金
-
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相当于1.1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现金
-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相当于1.2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现金
-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相当于1.3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过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身故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的投保人。
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该附加合同效力自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其他情形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除身故豁免保险费的情形之外,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则本公司将按下列情形中的约定豁免主合同及该附加合同的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1、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3、疾病终末期状态豁免保险费
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4、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在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期内,将自该状态认定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付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若身故时未满18岁,我们按已交保费和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身故时已满18岁,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0%和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生存现金。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身故,自身故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全残,我们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全残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自确诊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
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险费 | 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自认定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
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 于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的,则在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期内,自该状态认定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
客户张先生(30岁)为自己刚刚出生的儿子投保《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计划》的推荐计划,保险费每年4,435元,其中主合同保险费4,180元,付费10年;《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费75元,付费9年;《友邦附加添益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被保险人18岁以前,年付保险费180元(无医保),需每年付费。
张先生的儿子在大学期间可以领取到逐年递增的生存现金用于补充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18岁可以领取1万元,19岁可以领取1.1万元,20岁可以领取1.2万元,21岁可以领取1.3万元。
张先生的儿子28岁主合同满期时,可以领取增值红利2.1万元(此为中档红利演示数字,如果以低档红利演示为例满期可以领取0.7万元,如果以高档红利演示为例满期可以领取3.8万元)。
如果在付费期内,一旦张先生不幸身故,或者发生全残、重大疾病,或者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或者年满六十岁后达到老年长期护理的给付条件,在上述情形持续期内,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的保险费可豁免至付费期满。
投保年龄、付费年限和保险期间
付费年限 | 投保年龄 |
---|---|
一次性付费(简称趸缴) | 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三岁 |
付费三年 | 出生满三十日至八岁 |
付费六年 | 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岁 |
付费十年 | 出生满三十日至四岁 |
主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八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即主合同《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的投保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剩余付费年限-1”和“21-主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二种期限中的较短者。
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友邦金色年华II 年金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友邦附加“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或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岁)为自己刚刚出生的儿子投保《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计划》的推荐计划,保险费每年4,435元,其中主合同保险费4,180元,付费10年;《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费75元,付费9年;《友邦附加添益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被保险人18岁以前,年付保险费180元(无医保),需每年付费,基本保额1万元,保障至28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主险--友邦金色年华 II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1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年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年满19周岁
|
基本保额×110%
|
|
年满20周岁
|
基本保额×120%
|
|
年满21周岁
|
基本保额×130%
|
附加险--友邦附加“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观察期后免交保费) |
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观察期后免交保费) |
满60周岁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