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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一)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二、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根据合同的保险金额按合同所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期满保险金
若生存至三十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合同保险金额的24倍后的余额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四、少儿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专项疾病的临床症状,且专项疾病的确诊是专科医生在仍然存活时作出,我们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一)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根据合同的保险金额按合同所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三十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合同保险金额的24倍后的余额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少儿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专项疾病的临床症状,且专项疾病的确诊是专科医生在仍然存活时作出,我们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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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3年起至30周岁 |
保险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 |
18、19、20及21周岁 |
保险金额×6 (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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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金 | 已交保费-(保险金额×24) | |
身故 |
(保证现金价值+利息)或(已交保费+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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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起5年内 |
(保单账户价值×10%+利息)或(10万元+利息) |
保单生效含5年后 |
保单账户价值+利息 |
|
期满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