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高等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1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并领取相应的高等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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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 21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合同的现金 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等教育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 18、19、20、21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合同载明 的保险金额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当生存至年满 21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并领 取相应的高等教育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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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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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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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未满21周岁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