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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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保障30种重大疾病,若65周岁前全残则免交全残期间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

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

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
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
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谁能保
18-5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全残持续期内各期保费

(若65周岁前全残,则可免交保费)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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