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等待期 |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约定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附加合同续保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