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承保供电企业在正常营运过程中因工作过失、供电线路短路、搭错线及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引起的第三责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抢夺;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火灾、爆炸;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八)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
(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十)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
(十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以外的电网故障。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
(二)因保险事故造成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适用对象:
电力供应企业
所需资料:
1、供电量。2、电压等级。3、赔偿险额。4、供电区域。5、赔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