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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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