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女性疾病保险金: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诊断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子宫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卵巢恶性肿瘤、原发性输卵管癌和原发性阴道癌瘤中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 A项可选保险责任——原发性乳腺癌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诊断患有原发性乳腺癌,保险公司除承担基本保险责任外,还给付“原发性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B项可选保险责任——特定手术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本合同定义的全乳房切除手术或子宫切除手术,本公司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以上产品说明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及未尽事宜详见我司产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女性疾病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诊断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子宫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卵巢恶性肿瘤、原发性输卵管癌和原发性阴道癌瘤中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
原发性乳腺癌保险金 | 若投保人投保了本项可选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 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患有原发性乳腺癌,本 公司除承担基本保险责任外,还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 “原发性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手术保险金 | 若投保人投保了本项可选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 续保生效日起)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本合同定义的全乳房切除手术或子宫切除手 术,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对 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疾病;
二、由被保险人身体其他部位恶性肿瘤转移发生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手术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女性在职员工或男性在职员工的配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符合上述条件的女性在职员工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不少于五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女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原发性乳腺癌 (可选)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特定手术 (可选)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患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疾病;身体其他部位恶性肿瘤转移发生的疾病;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吸食毒品、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