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可以正常行驶或作业的农用机械设备可承保
农用机械设备包括以下各项:
(一)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水利机械;
(二)联合收获机,割晒机,牧草(青贮)收获机,机动脱谷机;
(三)机动插秧机,喷灌机,田间柴油座机或电动机等动力机械;
(四)各类配套拖带的拖车(斗)和农机具,场院机械。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保险农用机械设备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农用机械设备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农用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农用机械设备在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驶或操作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
(五)利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从事犯罪活动;
(六)农用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驾驶农用机械设备或者遗弃农用机械设备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或常见机械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农用机械设备所牵引的未保险机械及拖斗的损失;
(四)保险农用机械设备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保险农用机械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设备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新农用机械设备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被保险人因保险农用机械设备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十)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一)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二)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三)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四)暴风,暴雨,雷击,雹灾,冰陷、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保障为防止或减少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