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因除本条款2.4.1(1)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系数+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的保险费”的数额指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交纳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减去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额,若该数额小于零则取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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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因除本条款2.4.1(1)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系数+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90日内累计净增加的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