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年年保 A 款特定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2种特定疾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续保本保险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二)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续保本保险无等待期。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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